晉建標字[2008]116號文件山西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系數計取問題 山西發(fā)文晉建標字[2008]116號:關于妥善處理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問題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通知,據不同合同區(qū)別處理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問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文件 晉建標字[2008]116號 關于妥善處理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問題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通知 各市建設局(建委),定額(建經站),各有關單位: 2007年第四季度以來,由于受市場價格、能源、運輸費用上漲等因素影響,我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價格異常上漲。2008年一季度鋼材價格與2007年三季度相比,漲幅達20%以上,砂、石價格同比漲幅達50%以上。為了穩(wěn)定我省建設市場,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利益,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運行,建立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解決辦法。一、2007年10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因鋼材、地材等主要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上漲所發(fā)生的價差,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根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協(xié)商訂立補充合同條款,作為價差調整的依據。價差調整按以下原則進行:(一)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形式,其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按當地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價格進行調整。(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價(含標底或招標控制價)沒有計取材料價格風險系數而把施工期材料價格變化作為可調因素的,其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三)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價(含標底或招標控制價)中已經計算了風險系數的,并明確風險系數中包括的幅度、范圍以及材料價格的,以簽訂合同時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格為基準價,施工期間的材料價格與基準價對比,價差高于計取的風險系數金額的,高出部分的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價差低于計取的風險系數金額的,低出部分的價差由發(fā)包人受益。(四)招標人在工程合同中僅以“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投標人應承擔的風險,沒有具體約定的,可視為風險范圍和幅度不清,應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價格進行調整。二、材料價差除計取稅金外,不計取其他費用。三、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發(fā)生的材料差價,不在本次調整范圍。四、本辦法適用于2007年4季度以來的在建工程。本通知發(fā)布前已辦理了工程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山西建設工程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系數計取問題,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晉建標字[2008]116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