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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新增排水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和工期延誤費用補償爭議

   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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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新增排水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和工期延誤費用補償爭議 道路工程新增排水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和工期延誤費用補償爭議問題,在廣東省關于潮州市湘橋區(qū)意桂線道路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中做了解釋。 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文件 關于潮州市湘橋區(qū)意桂線道路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復函 潮州市湘橋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廣東恒輝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們通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系統(tǒng),申請解決潮州市湘橋區(qū)意桂線道路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工程計價爭議的來函及相關資料收悉。從2019年4月25日簽訂的施工合同顯示,本項目位于潮州市湘橋區(qū),資金來源是融資銀行貸款及自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由廣東恒輝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承建,承包范圍為道路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總價包干,工期總日歷天數為90天。現對來函涉及的爭議事項答復如下:一、關于總承包管理費計取的爭議發(fā)包人在招標時未將K0+240-K5+373.12路段的排水工程(以下簡稱“新增排水工程”)納入招標范圍,后因該道路片區(qū)建設的需要,新增排水工程經公開招標由廣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發(fā)承包雙方就該新增排水工程是否計取總承包管理費發(fā)生爭議。發(fā)包人認為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均屬于發(fā)包人招標確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過程本應相互配合完成整個項目的建設任務,不同意計取。承包人認為原招標范圍的排水工程是道路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并且道路的路面工程需在包含新增排水工程完成后才能繼續(xù)施工,因此需要對新增的排水工程造價計取4%的總承包管理費。我站認為,新增排水工程屬于發(fā)包人另外發(fā)包的工程項目,但實際施工是與本項目在同一地點同期施工。查閱本項目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未有對新增排水工程需要承包人進行管理服務的要求與相關費用計算的約定,即本項目合同價格未含對新增排水工程的總承包管理費用。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2.0.21總承包服務費“總承包人為配合協(xié)調發(fā)包人進行的專業(yè)工程發(fā)包,對發(fā)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的規(guī)定,本項目是否應計取總包服務費,應當根據現場是否發(fā)生總承包服務費相關工作進行判斷。如果事實已發(fā)生或部分發(fā)生,則參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總承包服務費的有關規(guī)定計取總承包管理費,費率與計算規(guī)則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參考現行相應專業(yè)定額規(guī)定計算。二、關于工期延誤的費用補償的爭議根據雙方提供的資料顯示,新增排水管道施工時需暫停道路工程部分作業(yè)路段的施工,完工后才能恢復路面工程施工,影響了道路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雙方就因新增排水工程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誤的費用補償問題產生爭議。發(fā)包人認為施工合同中沒有對此進行補償的約定,不同意補償;承包人認為新增排水工程的施工造成道路工程施工工期延長,屬于發(fā)包人原因,應給予補償。我站認為,新增排水工程是在本合同工程之外的項目,本合同約定的工期是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圍的進度綜合考慮的。因新增排水工程與承包范圍發(fā)生交叉施工引起的總工期變化,建議雙方先對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規(guī)性進行分析,如果不存在任意壓縮工期的,再結合延誤的事實對雙方責任進行認定,屬于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應按合同相應的約定確定工期延誤責任及索賠事項。專此復函。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2020年5月14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道路工程新增排水工程總承包管理費和工期延誤費用補償爭議,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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