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建價[2016]31號文件臺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營改增后稅金費率調整 關于臺州市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意見于2016年12月以臺建價[2016]31號文件下發(fā),涉及臺州市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 臺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文件 臺建價[2016]31號 調整《關于臺州市“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意見》中稅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水利建設基金暫停征收后調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稅金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號)中稅率調整內容,同步調整《關于臺州市“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意見》(臺建價[2016]22號)中稅金費率。一、《關于調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稅金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號)停止執(zhí)行。二、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在工程計價時稅金費率按《關于發(fā)布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號) 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稅金費率調整為11%。三、《關于臺州市“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意見》(臺建價[2016]22號)附件三簡易計稅方法的稅金費率按《關于發(fā)布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號) 附件三稅金費率調整為市區(qū)3.36%、城(鎮(zhèn))3.30%、其他3.18%。附件:《關于水利建設基金暫停征收后調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稅金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號)臺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2016年12月12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臺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營改增后稅金費率調整,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臺建價[2016]31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