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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件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

   日期:2023-07-31    
核心提示: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件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的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于2018年5
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件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 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的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于2018年5月執(zhí)行,該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件規(guī)定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文件 滬建市管(2018)28號 關于調整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及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關于做好增值稅稅率調整后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工作的通知》(滬建標定(2018)201號)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增值稅稅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二、已完工程量價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稅金計算不予調整:1.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相應工程價款增值稅發(fā)票的;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訖相應工程價款的;3.合同確定的相應工程價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從工程價款中扣留的質量保證金除外)。三、工程預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稅率11%增值稅發(fā)票的,扣回預付款時的對應工程價款稅金計算不予調整。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價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條的已完工程量價款,其計算公式由“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調整為“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五、正在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已發(fā)出招標文件未開標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以補充招標文件方式修改投標報價稅金計算;未發(fā)補充招標文件修改的,在項目實施時應按規(guī)定做好價格調整工作。六、本通知所稱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稱某日前,不包含某日。特此通知。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2018年4月24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上海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11%調整為10,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滬建市管(2018)28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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