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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對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編制的幾點探析
2、可調價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較長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2個月以上的合同,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到一年以后物價浮動和后續(xù)法規(guī)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為了合理分擔外界因素影響的風險,應采用可調價合同。要說明因外部條件變化對施工產生成本影響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內容及調價的計算方法。例如:2004年全國鋼筋價格都有大幅度增長,這時業(yè)主在進行合同編制時就可以考慮這種因素,制定類似于“在保證鋼筋質量等級的前提下,鋼筋每單位價格在投標報價基礎上發(fā)生+/-5%之間的價格調整,相關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如果發(fā)生+/-5%幅度以外的市場價格波動,則需要合同雙方共同確定鋼筋材料的單價,并重新計算相關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發(fā)包人負擔全部工程成本,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應酬金的計價方式。這類計價方式通常用于緊急工程施工,如災后修復工程;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施工,雙方對施工成本均心中無底,為了合理分擔風險采用此種方式。應在招標文件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具體工程承包的計價方式不一定是單一的方式,只要明確約定具體工作內容采用的計價方式,也可以采用組合計價方式。如工期較長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部分采用可調價的單價合同;而某些較簡單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調價的固定總價的固定價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藝施工部位或某項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結算該部分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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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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